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國財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