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國養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簡國益 起訴請求分割 江先 所遺坐落桃園市○○區○○段636、558、561、559、519、518、554、556、555、551、553、615、617等地號持分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33,573,387元,簡國益之應繼分為8分之1,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6,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原告尚應補繳41,5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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