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簡國養
簡阿國 江宗源 江阿玉 陳江明 照 江月嬌 江支 和 江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尚應補繳41,580元。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