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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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屠文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