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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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00000000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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