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6月、3月、3月及4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95年度花簡字第1044號、95年度易字第379號及95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