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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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