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被告丙○○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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