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乙○○○
丙○○
號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