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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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 俞茹湘 代理人 洪旻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俊毅車惠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4年度訴易字第30號),聲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原請求相對人各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本息,嗣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請求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50萬元本息,聲請人就擴張聲明部分,本應繳納擴張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資釋明;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民國
103年度並無所得資料,是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泰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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