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45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