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拾壹萬伍仟零貳拾元,以原告起訴當日(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新台幣對美金之現鈔賣出匯率三十一點六四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零叁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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