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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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34號原告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295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萬象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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