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抗字第八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另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調字第一六一八號聲請調解,然該調解不成立後,債權人雖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對債務人提出離婚訴訟(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七七號),但內容並未包括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足見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