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24日所為之99年度審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