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65號聲請人 謝孟雄 即財團法人實踐大學之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件對照表之內容,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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