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天祥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人就任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1項或第2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第83條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就任天祥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其遲至同年7月6日始向本院聲報上開事項,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本院聲請狀收文章可證,考量其遲誤期日僅數日情節並非嚴重,爰依上開規定處以最低額之罰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