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二頁三、四行、第三頁第二十六、二十七行中關於「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