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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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委聯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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