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除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12條,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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