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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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甲○○
丙○○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