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遞經上訴,分別遭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而確定。並與另案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為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確定,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羈押折抵刑期一千三百五十七日,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百七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二一九七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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