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 洪頊晿 被上訴人 蕭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240元(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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