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致勝(已死亡)選任辯護人宋範翔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郭致勝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12月19日死亡,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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