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林素花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