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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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原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328號、99年度緩字第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艋舺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原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6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7月28日確定,100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艋舺光碟1片(詳99年保管字第436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廖原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6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9年7月28日確定,100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盜版艋舺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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