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下午,在高雄縣大寮鄉貿商九號,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一包重約零點八公克、吸食器一組,爰依刑法第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上開扣案結晶體,經本院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認非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有該醫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份附卷可稽,該結晶體既非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自不屬違禁物。又玻璃吸食器一組,業據聲請人處分廢棄且亦經處理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雄檢銅律字第三二二二六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及該署八十七年度檢總管字第一一六四七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分別附於該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一號偵查卷、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一號偵查卷可稽,已無從沒收,自無諭知沒收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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