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21號聲請人 莊貴婷 上列聲請人莊貴婷因與相對人 曾煥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莊貴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54052、CH254053、CH254056)原本三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曾煥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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