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之書面陳述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段之類似性與整體犯罪之可非難性等事項,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間至110年5月24日110年4月中旬至110年5月4日110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23、15765、15766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16、16095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111年度偵字第1199、1430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26、2751、40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6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5日111年1月11日111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6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6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8日111年2月22日111年7月26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01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01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310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間至110年4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9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