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二)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