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43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9,407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51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40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