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2號抗告人即被告 謝仁盛 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羈押裁定(原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於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自同月10日起羈押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謝仁盛,所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項、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可認顯然違法失當,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原審以抗告人涉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2年
3月7日裁定自同月10日起予以羈押抗告人。
三、抗告人雖執前詞為辯,然抗告人經原審裁定羈押後,業於10
2年3月22日移審本院,並經本院於該日以抗告人犯刑法第
325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則前開原審法院對抗告人所為之羈押處分,自本院羈押抗告人後,該處分自然停止效力,抗告人再就該羈押處分予以抗告,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明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