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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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中旬某日│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11日15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43、6051、8001號,│偵字第4043、6051、8001號,│偵字第4043、6051、8001號,│││104年度偵字第1032、2391、│104年度偵字第1032、2391、│104年度偵字第1032、2391、│││2636、2640號│2636、2640號│2636、2640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5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底某日│102年11月初某日│104年10月19日14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43、6051、8001號,│偵字第4043、6051、8001號,│毒偵字第1484號│││104年度偵字第1032、2391、2│104年度偵字第1032、2391、││││636、2640號│2636、2640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15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易字第451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5年1月4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5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