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聲請人乙○○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前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鈞院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