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富全 原審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 律師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鄒富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鄒富全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
5年8月12日所為104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於105年8月18日收受判決,於同年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經核其聲明上訴狀中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