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龍(原名陳立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陳立德」,均應更正為「陳義龍」,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於105年11月16日前往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將姓名「陳立德」更改為「陳義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改為「Z000000000號」,此有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均繕寫更改前之姓名「陳立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