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惠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惠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2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