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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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依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