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丙○○
丁○○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本院八十九年再易字第二號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佰拾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叁元,折合銀元貳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佰壹拾參元,尚欠新台幣肆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明宏~B法官曾文欣~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