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再字第二五號K
再審原告乙○○
甲○○再審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又裁定已經確定者,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亦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莊俊華~B3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