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奕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劉奕呈,以言語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實有不是,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並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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