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滿貫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巿培德路十四巷四十一之八號二樓)為滿貫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滿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滿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滿貫公司)積欠聲請人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81,554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因滿貫公司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呂曼珍 已於95年1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此,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滿貫公司積欠聲請人上開借款,惟其經經濟部以97年10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73523603號函廢止登記後,並未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呂曼珍已於95年12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5號及第21號民事裁定各1件查閱無訛,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滿貫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前以上開民事裁定選任呂曼珍之父乙○○為其遺產管理人,是以渠擔任滿貫公司之清算人,並無不當,爰選派乙○○為增祥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樓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