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4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戶籍原在台北縣樹林市○○街○○號之被告乙○○,已於民
國97年5月19日遷至台北市○○區○○路1段47巷6號2樓,有
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網頁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
由其住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