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委員 莊廷鍾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整(包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相對人當庭交付聲請人陸仟元(聲請人當庭
點收無誤),其餘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七月
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就餘額部分未
為給付時,即回復以參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計算損害賠償額
,扣除已給付部分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