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債權人 何雅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主張如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何以請求利率系依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又狀載請求原因及事實㈡部分之請求其發票人為駿誠物業有限公司,債務人蔡宗男非發票人亦未背書,請確認就此部分債務人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如確為無誤併請明確釋明對債務人蔡宗男請求該部分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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