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閎睿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品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5,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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