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庚○○辛○○丁○○戊○○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2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戊○○前因詐欺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起訴書漏未提及)。甲○○為臺中市○○區○○路○○○號吸引力KTV廣場(下稱吸引力KTV)之實際負責人,庚○○為櫃檯會計,負責接聽電話、收帳及記帳,辛○○、丁○○、戊○○及己○○均擔任外場服務生,負責送酒菜及清潔包廂。 陳韻晴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廚房人員,負責煮菜與客人及員工食用, 賴明科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為客泊車人員。甲○○並自不詳時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薪資僱用丙○○擔任吸引力KTV現場負責人,於九十八年五月間開始僱用戊○○。甲○○、丙○○、庚○○、辛○○、丁○○、戊○○及己○○等七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媒介、容留 陳薇薇陳雅琤賴逸玲 (上開三人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吸引力KTV擔任坐檯小姐,與男客在吸引力KTV包廂內為猥褻行為。渠等營利方式為:由坐檯小姐提供「基本的」及「保三的」等服務模式,分別指提供陪客人喝酒、玩遊戲脫衣服至只剩下內褲,裸露上半身;為客人手淫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每節五十分鐘,代價一千二百元,坐檯小姐得六百元,其餘歸吸引力KTV所有,以資營利。嗣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二十時三十分許,男客 林義閔王建智 前往吸引力KTV飲酒消費,丙○○即向上開男客介紹消費方式、引導進入店內V二包廂,並媒介、容留坐檯小姐陳薇薇、陳雅琤於包廂內與男客從事脫衣裸露上半身進行陪酒等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同日晚間二十一時五十分許,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喬裝成客人之 韓勤陳世章 ,前往該KTV消費時,亦由丙○○說明消費方式及引領至店內V六包廂,並媒介、容留坐檯小姐賴逸玲進入包廂,與前揭員警從事脫衣陪酒等猥褻行為,至同日晚間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坐檯小姐賴逸玲開始脫去衣服進行猥褻行為之際,為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一)、被告甲○○、丙○○、庚○○、辛○○、丁○○、張明宗及己○○之自白。
(二)、證人即坐檯小姐陳薇薇、賴逸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
之證述,證人即男客林義閔、王建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員警韓勤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二十二張、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警察局勘查
現場圖各一份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甲○○願受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庭後一個月內公益捐新臺幣五萬元予臺中縣政府(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繳納完畢)、丙○○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庚○○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辛○○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丁○○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戊○○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己○○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五、沒收: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五之現金合計五萬二千一百十元,為被告等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所得,且分別屬於被告庚○○及丙○○所有,業據被告庚○○與丙○○供承甚詳,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六至二二所示之物,係被告等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亦分別屬被告庚○○與丙○○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六、附記事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本次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雖將原「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但依立法理由所載僅為求用語統一;另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雖將「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為「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另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修正為: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依其立法理由所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同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事由,造成因該事由而不得易科罰金者,亦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惟不適於易科罰金者,未必不適於易服社會勞動。爰將現行第一項及第四項「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觀之,應係將「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明文化,分別係指「易科罰金」(第一項)及「易服社會勞動」(第四項),是被告甲○○等七人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及折算標準均不生法律變更情事,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予敘明。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現金(新臺幣)│二萬八千│庚○○│自編號二之薪資││││二百十元││袋取出│├──┼─────────┼────┼─────┼───────┤│二│薪資袋│四紙│同上││├──┼─────────┼────┼─────┼───────┤│三│雜物支出本│一本│同上││├──┼─────────┼────┼─────┼───────┤│四│服務生借支本│一本│同上││├──┼─────────┼────┼─────┼───────┤│五│現金(新臺幣)│二萬三千│丙○○│││││九百元│││├──┼─────────┼────┼─────┼───────┤│六│員工打鐘卡│十紙│同上││├──┼─────────┼────┼─────┼───────┤│七│打卡鐘│一臺│同上││├──┼─────────┼────┼─────┼───────┤│八│福利公基金登記簿│一本│同上││├──┼─────────┼────┼─────┼───────┤│九│接待明細本│一本│同上││├──┼─────────┼────┼─────┼───────┤│一○│各店客戶資料│一本│同上││├──┼─────────┼────┼─────┼───────┤│一一│小姐月獎金簿│一本│同上││├──┼─────────┼────┼─────┼───────┤│一二│小姐節數表│二本│同上││├──┼─────────┼────┼─────┼───────┤│一三│九月份班表│一紙│同上││├──┼─────────┼────┼─────┼───────┤│一四│小姐結算單│六紙│同上││├──┼─────────┼────┼─────┼───────┤│一五│客人名冊│一本│同上││├──┼─────────┼────┼─────┼───────┤│一六│客人簽帳本│一本│同上││├──┼─────────┼────┼─────┼───────┤│一七│小姐檯費日報表│一紙│同上││├──┼─────────┼────┼─────┼───────┤│一八│營收各項資料│三份│同上││├──┼─────────┼────┼─────┼───────┤│一九│包廂遙控器│八個│同上││├──┼─────────┼────┼─────┼───────┤│二○│監視器鏡頭│二組│同上││├──┼─────────┼────┼─────┼───────┤│二一│監視器螢幕│一臺│同上││├──┼─────────┼────┼─────┼───────┤│二二│未開封未使用保險套│四個│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