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壹佰壹
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