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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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榆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嘉義市○○○段○○○段00地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號地下一層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4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值或鑑價報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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