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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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陳楚焄 住台北市○○○路○段○○○號11樓送達代收人陳楚焄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信用卡中心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中簡 字第 1923 號(89.10.03)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簡上 字第 511 號裁定(90.02.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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